生產冒牌手機配件 被告被判刑并處罰金
近日,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宗生產假冒手機充電器的假冒注冊商標案,被告人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自2021年7月開始,被告人吳某某在其租賃的房屋內從事手機充電器的組裝與生產。2023年6月至7月期間,吳某某在接到他人的訂單后,按照訂單要求生產假冒多個相關知名手機品牌注冊商標的手機充電器,或在成品手機充電器上使用鐳射技術印制假冒商標。經查,被告人吳某某共涉及假冒三種市場知名手機品牌的注冊商標,其銷售侵權產品金額合計人民幣43749.2元。
潮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盡管假冒注冊商標能帶來高額利潤,誘使少數人以身試法,但須知,此類行為都是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并擾亂健康的市場秩序,行為人必將因此受到法律的嚴厲追究。
作者|林書煥
編輯|蔡楊
審核|詹樹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