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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也就是說,除高溫戶外作業可享受高溫津貼外,對非露天工作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也是發放高溫津貼的。
高溫津貼并不等同于防暑降溫費

高溫津貼由勞動者所在單位負擔,納入工資總額,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有價證券代替。
來源|工人日報、中國新聞網
編輯|翁純
審核|梁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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