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的彩禮能要回來嗎?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結婚本是人生幸事,彩禮習俗理應錦上添花,但婚后不到半年就到法院起訴請求離婚,對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予的彩禮,是否應該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
日前,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彩禮返還離婚案件。
許某(女方)與陳某(男方)經朋友介紹認識,短暫了解后雙方決定結婚,婚前陳某按照習俗給付女方彩禮68888元,許某將部分彩禮用于宴請其親戚朋友及購買一臺全自動洗衣機作為嫁妝,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并按當地習俗舉辦婚禮。
幾個月后,雙方因家庭生活不和諧,許某便離開他們夫妻共同生活的家,獨自外出租房居住,與陳某再無來往。后許某到湘橋法院磷溪法庭起訴離婚。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陳灝通過查閱卷宗及提前了解案情,認為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彼此不滿,讓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我們不合適,我要和他離婚!你要讓他補償我的損失。”
“法官,我原本收入就很低,為了結婚,向親戚朋友借錢籌集彩禮,許某將彩禮68888元還給我,再談離婚的事。”
“他給我的彩禮,結婚時我用在了娘家辦婚宴,還購買了一臺全自動洗衣機作為嫁妝,其他的已用于日常開銷,我跟他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現在離婚,我的身心、名譽都受到損害,談什么返還彩禮?”
“法官,結婚時她在娘家擺了4桌酒席,花費本來就不多,而我因給付彩禮背債,現在生活困難!”
陳法官認真傾聽雙方訴求,了解事件起因,陳某為與許某建立長期穩定婚姻生活湊齊彩禮,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而婚后共同生活不到半年許某提出離婚,導致陳某以締結婚姻關系、建立長期穩定婚姻生活而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客觀上給陳某家庭造成的一定的經濟損失。而許某收取彩禮后小部分用于辦理婚宴和購買嫁妝,還與男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一定范圍內的人群知悉其婚姻狀況,對其身心及名譽確造成一定的損害。
陳法官從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過錯原因、彩禮數額、彩禮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離婚后對女方身心、名譽的影響等情況出發,從法、情、理的角度耐心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相互體諒。
“法官,既然這樣,我要求她付還我一半彩禮。”
“法官,我支付不起。”
陳法官繼續向雙方釋明法律層面關于彩禮的有關規定,引導雙方尋求最合適的解決方式化解隔閡。最終,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并由許某返還陳某部分彩禮30000元,雙方心平氣和地走出了磷溪法庭。
2024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進一步規范“彩禮”在婚姻中的正確適用,從源頭治理婚姻家庭類矛盾糾紛。在離婚涉及彩禮返還糾紛案件中,應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實事求是地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既要考慮雙方是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以及是否孕育子女、婚前給付是否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等事實,也應結合當地婚姻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本案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妥善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從源頭化解矛盾糾紛,推進訴源治理向縱深發展。
作者|雷燕君? 郭佳佳
編輯|翁純
審核|詹樹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