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物業服務不滿拒交物業費 業主被判支付欠費及違約金
日常生活中,業主因對服務不滿拒交物業費現象時有發生。那么,業主單方面因不滿而拒絕支付物業費,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近日,湘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為厘清雙方權責提供了明確指引。
2021年11月,唐某購置潮州市某小區預售商品房后,與某服務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2023年9月6日房產完成交樓后,某服務公司開始為唐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然而,從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唐某未按約繳納物業費,經多次催繳無果后,該服務公司將唐某訴至湘橋區人民法院。
湘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與某服務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內容合法有效,合同成立且生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唐某作為業主接受了某服務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未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湘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唐某付還某服務公司所欠物業服務費2267.76元,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當前,物業與業主因物業費繳納、服務質量爭議等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不僅影響小區的和諧穩定,也可能導致雙方權益受損。法官提醒: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單純以拒繳費來表達不滿,并非合法有效的維權途徑。無論是業主還是物業服務企業,都應將“契約精神”融入日常互動,業主應履行繳費義務以支持服務運轉,物業公司則需盡責服務以滿足業主期待,共同打造和諧宜居的社區環境。
作者|郭佳佳 王瑞
編輯|蔡楊
審核|詹樹鴻